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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消防公司養一般規定

  1、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應制定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

  2、從事建築消防設施保養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高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3、凡依法需要計量檢定的建築消防設施所用稱重、測壓、測流量等計量儀器儀表以及泄壓閥、安全閥等,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並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單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建築消防設施易損件或與有關產品廠家、供應商簽訂相關合同,以保證供應。

  4、實施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時,應填寫《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並進行相應功能試驗

  (二)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保養保養內容

  1、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鏽的消防設備、管道、閥門應定期清潔、除鏽、注潤滑劑。

  2、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清洗、標定;產品說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二年清洗、標定一次、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標定。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標定應由生產企業或具備資質的檢查機構承擔。承擔標定的單位應出具標定記錄。

  3、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壓力容器應按有關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定期進行試驗、標識。

  4、泡沫、干粉等滅火劑應按產品說明書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包括滅火性能在內的測試。

  5、以蓄電池作為後備電源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對蓄電池進行維護。

  6、其他類型的消防設備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7、對於使用滅火器換藥周期超過產品說明書標識壽命的易損件、消防設備、以及經檢查測試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災探測器、壓力容器、滅火劑等產品設備應及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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