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台中粗工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高雄臨時工。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台中臨時工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台中人力派遣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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